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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“宁波患儿术后离世医疗事件”最新通报,谈点看法

基本案情

患儿许某熙于2025年11月11日入妇儿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混合型房间隔缺损、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、肺动脉高压。11月14日开展手术,术后出现心力衰竭、呼吸衰竭等病情变化,经抢救无效,于22时03分宣布临床死亡。

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了四大问题

一、解决了专家库是否可以跨区域的问题

2026112日,在公证机构全程公证及市人大代表、市政协委员的监督下,按患儿家属要求进行了专家回避,宁波市医学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国内权威专家9人,组成鉴定专家组,分别为小儿胸心外科3人、小儿超声组1人、儿科麻醉1人、儿科危重医学1人、CT诊断1人、法医学2人。

二、解决了医方是否存在诊疗过错,以及与患儿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问题

鉴定专家组对术前诊断、手术指征、手术时机、术前评估、手术方式选择、手术操作、术后监护、患儿死因进行了鉴定分析。

鉴定专家组认为患儿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,大小分别约3mm7mm,右房右室稍增大,同时存在肺动脉高压,有择期手术指征。

医方存在以下过失:术前“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”诊断依据不足;未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,术前评估欠充分;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;手术入路选择欠谨慎,手术操作出现失误,导致二次房间隔缺损修补,手术时间过长;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处理及告知欠及时、欠规范;对患儿术后病情严重程度、病情变化的预判和认知不足,术后监测不到位,处理不够及时。医方上述过失与患儿术后并发心力衰竭、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

患儿自身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,右肺静脉单干变异,房间隔缺损靠近右肺静脉及下腔静脉开口,增加了手术难度及风险,也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关联。

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》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等规定,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已签字确认。

三、从专业角度回答了患方的疑问,避免了矛盾升级

调查组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。

关于切口缝合等情况。尸检报告中提及患儿右侧第3至第4肋间6.5cm的未缝合横行手术创口,系肋间肌切口,鉴定专家组认为,根据手术记录,肋间已采用1-0可吸收线缝合固定,无须再缝合肋间肌,医方处理未违反诊疗常规。 关于心包右侧面5.0cm的未缝合手术切口,鉴定专家组认为,对于婴幼儿患者,为避免心脏压迫和积血导致心包压塞,心包切口一般不进行缝合。右心房表面止血海绵系可吸收再生氧化纤维素止血纱,常用于控制手术创面渗血,可在体内自然分解吸收,无需二次手术取出。

关于缺损修补操作。鉴定专家组认为,根据手术记录,主刀医师第一次修补房间隔缺损时,将两处相近房间隔缺损剪通为一个缺损后再进行修补,此处理未违反诊疗常规。

关于病历记录。在患方在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,妇儿医院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并如实提供给患方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复核,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确定第三方数据鉴定机构,委托其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,形成了电子病历鉴定书。综合复核专家和鉴定机构意见后认为,该病历书写不够准确、全面,术前讨论记录、死亡记录等不够规范,个别记录生命体征描述错误。

关于手术室监控录像。根据国家卫生行业标准,手术摄像监控系统为各级医院选配装备。患儿手术所在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,一个用于实时监控的广角全景摄像头,因保护患者隐私需要,于2022年10月拆除了存储硬盘,只保留监控功能,用于实时了解手术室运行情况。另一个专用于麻醉车监控,具有存储和回放功能,所摄画面仅覆盖麻醉车区域。相关设备已在全程公证下由公安机关完成勘验。上述区域监控摄像配置符合相关规定。

四、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

根据医疗机构、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已责成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陈某贤外二科(心胸)主任职务,免去麻醉医师严某雅麻醉科主任职务;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吊销陈某贤医师执业证书,暂停PICU医师董某亚执业活动6个月,给予陈某贤、董某亚、严某雅警告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经调查,妇儿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、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,医疗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识不强、能力不足,医患沟通不力、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。市卫生健康委已责成妇儿医院作出深刻检查,责令限期改正,并给予警告、罚款的行政处罚;给予医院党委书记陈某警告处分,院长陈某水记大过处分并作免职处理,副院长郑某善作免职处理。

群众、政府多方监督卫健委规范处置

市卫生健康委对该起医疗事件处置研判不足、指导不力,宁波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市政府调查组认为,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,深刻反思、汲取教训,切实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管理,持续开展医疗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,完善医疗质量安全制度,督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诊疗规范,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,全心全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。衷心感谢社会各界、媒体、网民朋友的监督。

市政府处置纠纷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,且及时通报进展,可圈可点!

本案暴露的医疗法律不完善之处

(一)手术室监控的法律定位困境

1. 现行规范矛盾:

《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》仅要求手术室出入口安装监控,未强制要求室内全程录像;

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规定医疗机构公共区域视频至少保存30日,故宁波涉事手术室因"隐私保护"拆除存储设备并无法律予以规制。

2. 证据价值争议:

监控缺失导致无法还原手术操作细节,削弱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性;

需通过立法明确高风险手术强制录像制度(如涉及婴幼儿、无陪护手术)。

(二)病历管理的合规性缺陷

1. 电子病历篡改风险:

家属质疑病历中"生命体征记录矛盾",需通过第三方数据鉴定机构核验(如本次事件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);

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》第17条要求"实时记录操作日志",但执行中仍存在监管盲区。

虽然本案中并未针对是否伪造、篡改病历事宜作出答复,也可看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的缺失。

……

本案 不仅是医疗技术失误的个案,更是医疗法律规制体系亟待完善的警示。唯有如此,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,真正守护每一个生命的生命、健康、身体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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