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者最近听到一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讲的一则小故事,想分享给读者——“那天晚上值班,一位中年人拿着医保卡要求开一些药,我核对照片时发现不是他本人的卡。”北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轻女医生回忆,当她提出质疑时,对方立刻激动起来,声音高亢地说:“这是我孩子的,赶紧给我开药!”
这种冒名使用医保卡的行为,在基层医疗机构并不少见。买来的药品都去哪儿了呢?肯定是倒卖给药贩子赚钱,成为回流药后重新流入市场。
面对这种状况,医疗机构往往感到无奈,大多只能通过事后自查再作处理,缺乏
即时有效安全、且有震慑性
的制止手段。
参保人欺诈骗保行为呈现高发态势、危害深远
国家医保局在公布首期7起个人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之后,近日又公布第二期11起典型案例,其中,
7起案件涉及医保药品的非法倒卖
。这些案例揭示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——参保人通过冒名就医、虚假诊疗等方式获取药品,转而低价销售给药贩子牟利。
2024年2月29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法发〔2024〕6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“人民司法杂志社”发表关于《意见》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时表示,根据调研情况,非法收购、销售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形势十分严峻,一些犯罪分子组成犯罪团伙,倒卖医保骗保药品非法牟利,甚至指使、教唆、授意参保人员利用医保待遇虚开、多开药品后收购、销售,成为治理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。
参保人欺诈骗保行为近年呈现高发态势,危害深远。
从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卡开药,到伪造医疗文书套取基金,再到与药贩勾结倒卖药品,骗保手段层出不穷。这些行为绝非“占小便宜”那么简单,而是直接蚕蚀着人民群众的“救命钱”。医保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,其安全稳定关系到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。每一起骗保得逞,都意味着真正需要救治的患者可能失去应有的保障,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,必须零容忍。
并且,被倒卖的“回流药”不仅造成基金流失,更因储存运输条件不规范而存在质量隐患,严重威胁用药安全。这种双重危害使得打击个人骗保行为迫在眉睫。
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,国家医保局已于近日启动为期百日的医保基金管理专项整治行动,
将全面治理倒卖医保回流药问题列为三大重点之一
。这一部署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斩断骗保链条的决心。治理骗保不能止于个案查处,更需要建立长效机制,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创新双管齐下,彻底铲除骗保行为滋生的土壤。
从根本上遏制参保人欺诈骗保,需要构筑多重防线。一方面要加快推广“刷脸就医”等技防手段,让冒名就医无处遁形;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参保人信用评价体系,让失信者处处受限。
另一方面,要推动数据互通,构建智能防线。
当患者在检查科室刷脸时,系统应能自动比对现场人脸与医保数据库中的存档照片、本次挂号信息,一旦出现身份与就诊信息不符(如人卡不符、未挂号却进行检查),系统能实时弹出预警,提示医务人员。这能将核验身份的责任部分地从“人审”过渡到“技审”,减轻医务人员压力。
加快构建参保人信用评价体系,筑牢制度防线
在“中国医疗保险”此前发布文章
《严惩不贷!7起个人骗保案曝光后,我们该如何守护医保基金?》
,关于个人欺诈骗保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。
2019年2月,国家医保局印发的《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14号),提出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,促进行业自律”要求,目的是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思路和办法,解决医保基金监管的世界难题。
同年5月,国家医保局启动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、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(即“两试点一示范”),成为医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起点。
2020年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与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》相继出台,明确提出将“建立信用管理制度”确立为推进医保基金监管的六大核心任务之一。
2023年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》中进一步细化信用管理制度在分级分类管理、信用承诺、诚信自律、信用奖惩等环节的实施路径。这一系列顶层设计为各地医保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,推动医保信用管理从地方试点走向全国统一框架。
2024年,国家医保局于10月16日印发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》(医保办函〔2024〕86号),其中强调
“要加强参保人的健康和法治教育,坚决打击医患合谋欺诈骗保,对参与欺诈骗保的参保人要综合采取信用评价、减少医保服务便利度等方式予以教育和惩戒,支持各地探索适当调整欺诈骗保参保人的医保待遇。”
就地方实践来看,
广东省
2024年7月正式实施《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将参保人等全面纳入医保信用管理体系,并划分为ABCDE五级信用等级,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。
新疆阿克苏地区
医保局于2025年8月1日起同步施行定点医药机构、从业人员、参保人员、参保单位、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、配送企业等六类信用评价实施细则,实现信用主体全覆盖、管理流程全贯通。这些细则明确了信用承诺、信息归集、信用评价、等级管理、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各环节,确定了A、B、C、D四类信用等级与相应激励惩戒措施。
重庆市
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》,医院、药店、参保个人等都将有一份医保基金监管信用档案。根据此办法,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主体,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。对参保人而言,则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参保人员违法情形评定信用等级,包括A、B、C、D四级,比如,A级是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;D级是通过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,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等。
信用等级并非只是一个“头衔”,它直接关系到各主体在日常医保活动中的体验和待遇,
核心原则是激励守信、惩戒失信
。
同时,
重庆、新疆阿克苏、宁夏等多地设计有信用修复机制,并非“一棍子打死”,允许失信参保人在纠正行为、消除影响后修复信用
。如重庆市对评定为D级的失信参保人,将采取开展医保法治教育,重新审核其历史待遇享受情况、结算情况、待遇享受资格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违法、失信信息等惩戒措施。
来源 | 中国医疗保险 观宇
编辑 | 崔秀娟 陈嘉蕾